篇名 | 竊盜與收費設備詐欺的規範界限──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六簡字第36號暨第114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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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恒達 |
中文摘要 | 財產犯罪是刑法分則個別規範中,對於犯罪手段規範最為詳盡的犯罪類型,此因財產本身具有流轉及交換的變動可能性,犯罪手法包括不造成財產支配狀態變動的損害(例如毀損),以及支配變動而造成應享有者不再享有的情狀(例如竊盜與詐欺);而在具有變動關係的侵害類型下,考量財產本身的交易關係不僅是平常生活一部分,更是人類支配財產關係的核心理由(買入不動產,期待其未來升值再交易給他人),當行為人透過財產支配變動而損害原所有人時,立法者即進一步區別:變動源自雙方合意卻有瑕疵的交易(詐欺),或是雙方之間並無任何合意交易(竊盜)。 |
起訖頁 | 46-62 |
關鍵詞 | 竊盜罪、收費設備詐欺罪、不正方法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8 (12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80122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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