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原住民保留地借名登記契約無效──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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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哲勝 |
中文摘要 | A地(原住民保留地,下稱「原保地」)登記為甲所有,非原住民乙為經營民宿,出資購買A地及興建B屋,且為擔保該出資及取得B屋的占有權源,由甲處取得A地的抵押權、地上權後,繼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再以丙的名義與甲簽訂A地買賣契約,甲即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 |
起訖頁 | 5-11 |
關鍵詞 | 借名登記、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消極信託、脫法行為、連結契約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8 (12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80122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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