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不能未遂的概念定性與審查方法──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11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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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許恒達 |
中文摘要 | 被告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公告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出於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意,於民國(下同)108年2月21日8時,使用行動電話登入通訊軟體,表示欲販賣毒品之意,恰巧在網路上遇到員警乙執行網路巡邏,乙即喬裝買家與甲接洽,雙方遂約定以新臺幣1萬5,000元之價格交易甲基安非他命5公克,並相約於同日11時,甲將毒品置於某處所鞋架上,乙再來拿取。 |
起訖頁 | 46-61 |
關鍵詞 | 不能未遂、障礙未遂、具體危險說、重大無知說、假設客觀危險說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7 (121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70121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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