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4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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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婉寧 |
中文摘要 | 乙將自己所有之A地分為A1與A2,分別出售給甲與丙,甲乙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14日簽訂之A1(下稱「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特約條款(下稱「特約條款」)第4條中約定:「前面4台分部分需同意排水溝、水路及道路同行」等語,此係指乙需協調取得第三人丙同意甲於A2土地通行及鋪設排水溝、水路。 |
起訖頁 | 40-45 |
關鍵詞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同時履行抗辯、不完全給付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7 (121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70121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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