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肇事駕駛人強制受檢法制的體系解釋與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淺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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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建良 |
中文摘要 | 2022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正式施行,同年2月25日,憲法法庭公告首號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號(下稱「本判決」),於主文宣告:一、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
起訖頁 | 31-39 |
關鍵詞 | 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酒醉駕駛、警察強制驗血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7 (121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70121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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