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具有雙重功能之強制抽血──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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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明鏘 |
中文摘要 | 本件原因事實案件係X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於民國105年1月17日,疑似酒駕自撞路旁障礙物,因陷於昏迷,故受理報案之交通警察趕到事故現場,經消防機關送X赴醫院急救後,爰依行為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5項之規定(現行法已移列同條第6項;以下均以現行條次稱之),即「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
起訖頁 | 20-30 |
關鍵詞 | 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強制抽血、具双重效力之警察措施、人身自由剝奪、比例原則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7 (121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70121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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