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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與情兼顧──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5號民事判決
作者
卓俊雄
中文摘要
依保險法第1條及第29條規定可知,保險所承保之危險限於因不可預料、不可抗力,抑或因被保險人過失行為所致,倘若係被保險人故意行為,導致保險事故發生者,保險人自無給付保險金之責。
起訖頁
48-55
關鍵詞
偶發性
、
故意不保
、
傷害保險
、
道德危險
、
履行道德上之義務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6 (120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20601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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