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犯罪挑唆之主客觀綜合說──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604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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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士帆 |
中文摘要 | 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前科的A,在「 Grindr」(男同志聊天室)交友通訊軟體之公開群組,以「春天的(香煙圖示)可調查」為暱稱。依毒品偵查實務經驗,「煙」是甲基安非他命的俗稱,「可調查」指可以調毒。警察P執行網路巡邏時,認為A暱稱有異而與之交談。P於 12月 14、 15、 22日,數次詢問A「 Hi fun嗎?」邀約吸毒性交,A接連拒絕。 |
起訖頁 | 63-71 |
關鍵詞 | 誘捕偵查、陷害教唆、釣魚、公平審判、歐洲人權法院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5 (119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50119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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