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第一審共同第三人反訴之擴張──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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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瑋佑 |
中文摘要 | X營造公司承攬內政部營建署(下稱「Y機關」)之某老人之家整建工程,因認該工程已竣工且驗收合格,乃以Y機關為被告,依工程契約之約定,起訴請求Y機關給付工程款。訴訟繫屬中,Y機關以X公司及其共同投標系爭工程之Z水電工程公司為共同被告,依工程契約及共同投標協議書之約定,反訴請求X公司及Z公司於X公司之本訴有理由時,連帶給付保固金之利息及與系爭工程款同額之發票。 |
起訖頁 | 53-62 |
關鍵詞 | 共同第三人反訴、合一確定必要、被告之追加、連帶責任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5 (119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50119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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