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通勤災害是否屬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評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50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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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鄭津津 |
中文摘要 | 原告自民國(下同)98年8月20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隨車導師,原告於109年8月3日上午7時左右騎乘機車上班途中,遭訴外人甲騎乘機車擦撞,致原告人車倒地(下稱「系爭事故」),受有骨折等傷害。原告主張系爭事故係屬職業災害,因此被告應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補償原告醫療費用、手術費用、就醫交通費與原領工資等。 |
起訖頁 | 44-52 |
關鍵詞 | 通勤災害、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傷病審查準則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5 (119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50119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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