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事大法庭裁定選評之三:「共有人出賣共有物違反優先承購權通知義務」案──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民事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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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從周、何奕萱 |
中文摘要 | 甲、乙、丙3人分別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各3分之1。甲、乙2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2規定,將共有土地出賣予A,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3丙行使優先承購權,嗣丙知悉上情,於第一審依民法第184、185條規定起訴,請求甲、乙連帶賠償,並於第二審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追加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 |
起訖頁 | 29-43 |
關鍵詞 | 通知義務、優先承購(承買、購買)權、優先承購(承買、購買)權之債權效力、形成權、損害賠償、給付不能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5 (119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50119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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