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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適用國民法官法起訴書之預斷記載處理(下)
作者 林俊言
中文摘要 國民法官法第43條規定,檢察官的起訴書,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所犯法條,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的內容,則既往起訴書載明被告在押、被告在監、被告居無定所、被告曾有之前科、與年籍不詳之共犯共同犯之、被告與被害人感情不睦,屢有爭執、被害人噴濺之血跡距離案發處長達數公尺之遠,可見被告用力之深、無視被害人要求將其送醫而載至山上、犯後為脫免逮捕而丟棄行兇所用之物等,是否均屬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的記載,若屬之,當如何處理?
起訖頁 75-82
關鍵詞 起訴狀一本主義餘事記載預斷記載禁止訴因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204 (118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2040118008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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