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創設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美麗與哀愁──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99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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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邱玟惠 |
中文摘要 | A公司是捷運某站高架工程(下稱「系爭高架工程」)施工廠商,因其所屬人員在施作系爭工程施工通行人行道(下稱「系爭通道」)時未按設計施工圖施作,將本應橫向擺放GRC版縱向擺放,致支撐力不足,B則是經營公司並承攬包含某站在內的噪音改善工程,某日B擬進入施工場所行經系爭通道時,因GRC版碎裂致B從高處掉落地面,受有頸椎斷裂、腰椎碎裂、頭部裂傷、血胸、胸椎脊椎損害合併下半身癱瘓等重大傷害,B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2項、第188條規定,請求A公司賠償因此事故所生損害2,200萬元等語。 |
起訖頁 | 31-43 |
關鍵詞 | 法人侵權責任、民法第28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84條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4 (118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40118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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