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廢棄物概念與產品登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89號、104年度訴字第135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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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育安 |
中文摘要 | 甲為高雄市旗山區多筆地號農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並為A營造公司之負責人;乙則為B材料科技公司之負責人。甲、乙均明知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及應於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且甲、乙以及A、B公司均未取得前述許可。 |
起訖頁 | 71-80 |
關鍵詞 | 廢棄物、產品、登記、禁止錯誤、資源永續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3 (117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30117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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