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遷葬意思決定自由權之侵害──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 |
---|---|
作者 | 管靜怡 |
中文摘要 | 甲及其兄弟姊妹5人(下稱「甲等6人」)將其母土葬於公墓,且已依規定向市政府民政局殯葬管理處(下稱「管理處」)申請墓地及辦妥登記,載明受葬者姓名、墓主聯絡電話與地址,依規定繳納使用費。因系爭公墓地址擬移作公園使用,管理處遂於該公墓出入口設置遷葬公告告示牌、於各鄉鎮市公所公告遷葬事宜,及將該訊息於全國版報紙連續刊登3日,但漏未直接以書面通知甲等6人關於遷葬事宜。 |
起訖頁 | 44-53 |
關鍵詞 | 意思決定自由權、人格權、自主決定權、人格法益、遷葬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3 (117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30117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