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遷葬之人格利益?──評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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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松茂 |
中文摘要 | 原告一至原告六之先母於民國(下同)94年間依法定程序土葬於高雄市旗津區第四公墓,被告高雄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於101年1月18日公告高雄市該公墓遷葬事宜,遷葬期限至同年4月30日止,該公告並於同年1月18日發布至各縣市鄉鎮市公所,於同年1月31日於全國版報紙連續登報3日,亦於旗津公墓出入口設置遷葬公告告示牌。同年9月26日被告掘起系爭墳墓,遺體火化後遷放至仁武第八公墓。 |
起訖頁 | 27-43 |
關鍵詞 | 人格權、死後人格保護、慰撫金、意思決定自由權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3 (117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30117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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