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違規行為何時了?裁罰時效知多少?──評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訴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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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震榮、翁瑞鴻 |
中文摘要 | A公司承攬「合宜住宅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甲為該公司員工,擔任系爭工程之工地主任,自民國(下同)102年4月27日起至103年7月10日止(地上層樓版勘驗)負責相關施工措施。嗣104年4月20日發生花蓮大地震後,系爭工程地下室大樑出現裂縫,市政府工務局於104年5月7日邀集相關單位進行會勘,發現地上層部分柱樑牆有保護層不足、剝落、夾有雜物,以及地下室部分樑及樓板有蜂窩、孔洞等情事,乃以104年5月21日函檢送營造業疑涉違規審議通知單移請主管機關審議。 |
起訖頁 | 19-26 |
關鍵詞 | 純正不作為、裁處權時效、行為之繼續、狀態之繼續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3 (117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30117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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