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毒品再犯之處遇與檢察官之裁量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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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林臻嫺 |
中文摘要 | 我國於108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仍維持觀勒戒治與附條件緩起訴雙軌制,然考量毒品戒癮不易,為避免一經再犯即須以刑事處罰,更不利戒毒,故對施用毒品者之再犯,已改採寬厚之刑事政策,使檢察官得為多元處遇之裁量,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等裁定亦已不再援用95年第7次、97年第5次、100年第1次、104年第2次等決議,以落實此一刑事政策,然檢察官行使多元裁量權,若無符合個案需求之客觀依據,恐流於恣意,宜儘速建立。 |
起訖頁 | 86-95 |
關鍵詞 | 多元處遇、毒品再犯、最高法院109台上大3826號裁定、裁量審查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116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20116009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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