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事和解契約作為行政訴訟先決問題之審理模式(下)──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6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261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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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宗德 |
中文摘要 | 本件北高行及最高行判決評析本文以下先就本件事實所涉及之先決問題型態予以剖析及界定,進而提出對本件北高行及最高行判決之評析,即認為蔡○緯、游○儒各別與南○人壽所締結之民事訴訟上和解契約,應拘束行政法院之事實認定。 |
起訖頁 | 52-63 |
關鍵詞 | 先決問題、民事訴訟上和解、違法性承繼、保險業務員、釋字第740號解釋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116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20116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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