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再論公務員虛報薪津費用之刑事責任──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21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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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謝煜偉 |
中文摘要 | 行為人甲為內政部消防署消防訓練中心之某科科員,負責裝備器材管理、採購及訓練場所之管理、保全等業務,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甲未於申請加班、值班時間實際在消防署消訓中心為加班、值班,卻填具不實之值班簽到(退)簿,佯為全時輪值,供報領多日加班費以及值班費,使承辦人誤以甲加班、輪值屬實而允其所請,甲因此詐得相關加班費2萬餘元及值班費9千餘元。檢察官以甲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為由提起公訴。 |
起訖頁 | 43-51 |
關鍵詞 | 職務上機會、衍生機會、權限行使、公正性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116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20116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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