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人格權之保障──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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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姚志明 |
中文摘要 | 本件上訴人主張:伊三人為車○○整型外科診所(下稱「車○○診所」)之護士,被上訴人吳○○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5日以暱稱A,在PTT網站B看板發表「【心得】車○○診所護士寫手門與沒開收據,涉逃稅」一文(下稱「系爭文章」),附有檔案下載網址,該檔案有伊在車○○診所內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被上訴人王○○於103年5月13日於FACEBOOK網站(下稱「臉書」)開設「車○○整形外科雙眼皮泡泡眼手術失敗心得分享」社區(下稱「系爭臉書社區」),嗣於該社區登載系爭文章之連結網址。 |
起訖頁 | 11-18 |
關鍵詞 | 人格權、侵害除去、言論自由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116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20116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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