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提起訴願在途期間之扣除──110年度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第3號決議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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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劉建宏 |
中文摘要 | 設籍並居住於臺中市之甲,就其所有之商標經第三人提起商標評定案件委任址設於臺中市之乙為代理人,委任狀載明乙有為甲提起訴願之權限。嗣該商標評定案件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評定成立,該評定成立之審定對乙送達,甲對審定結果不服,乃委任址設臺北分所之丙為代理人向設址臺北市之經濟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訴願會嗣後以甲提起之訴願已逾期一日,而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請問原處分送達住居所均不在訴願會所在地之訴願人甲及評定階段委任之代理人乙,甲提起訴願之期間是否得扣除在途期間? |
起訖頁 | 5-10 |
關鍵詞 | 訴願期間、在途期間、訴願法第16條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2 (116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20116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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