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精神障礙對死刑判決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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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巡龍 |
中文摘要 | 「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此一法則經常與刑事責任能力或受審能力產生混淆,聯合國秘書長於2010年提交經濟暨社會理事會(ECOSOC,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下稱「經社理事會」)的定期報告即解釋:「(精神障礙者判處死刑)此議題經常和其他相關但不同的問題混淆,例如行為人於犯罪行為時有無責任能力、心神喪失抗辯,或就審時有無受審能力等問題。所謂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執行死刑,亦適用於行為時或審判時精神狀況正常,然於被判處死刑後陷於精神障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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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75-83 |
關鍵詞 | 精神障礙、死刑、公政公約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11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10115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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