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徘徊在除外條款與特約條款之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63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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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葉啓洲 |
中文摘要 | 原告(即上訴人)主張:兩造簽訂銀行業綜合保險契約(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依該保險保單條款(下稱「系爭保單條款」)第1章甲項約定:「員工之不忠實行為:被保險人之員工意圖獲取不法利得,單獨或與他人串謀,以不忠實或詐欺行為所致於被保險人財產之損失。」承保範圍包含員工不誠實保證保險。伊之前員工紀○玫於民國(下同)96年間,利用存戶吳○諺交付存摺及印章之機會,擅將其定期存款解約,解約款項轉入吳○諺所設之另一帳戶,再盜用印章偽造存款取款憑條,提領款項侵占入己,吳○諺因而受有新臺幣(下同)301萬3,000元之損害,伊先予清償,紀○玫以不忠實或詐欺行為,致伊受有財產之損失(下稱「紀○玫案」),扣除自付額10%,伊得請求給付保險金271萬1,700元。另伊之前員工曾○崇於98年10月底,向存戶畢○冰佯稱伊之行員有優惠利率存款方案,可代為尋找出借名義者,使畢○冰享有優惠利率,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本人及子女陳○澂、陳○任之存摺及印章,並授權動支帳戶存款,以辦理優惠利率存款,先後提領存款146萬元侵占入己。畢○冰死亡後,曾○崇再於99年3月間,向陳○任佯稱可代辦畢○冰之房屋貸款、基金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之過戶事宜,致陳○任陷於錯誤,交付其與陳○澂之帳戶存摺、印章,先後提領存款184萬8,000元侵占入己,伊先賠償陳○澂、陳○任。曾○崇以不忠實或詐欺行為,致伊受有財產損失330萬8,000元(下稱「曾○崇案」),扣除自付額10%,伊得請求給付保險金297萬7,200元等情。爰依系爭保單條款第1章、保險單承保內容及保險法第95條之1規定,求為命被告給付568萬8,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10%計算利息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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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39-47 |
關鍵詞 | 特約條款、除外條款、隱藏性義務、全有全無原則、不真正義務、過失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11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10115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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