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民事大法庭裁定選評之二:「掛號郵件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案──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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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從周 |
中文摘要 | 甲催告乙履行契約之催告函,以郵寄掛號之方式,寄送至乙之住所地,郵差因不獲會晤乙,乃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招領期滿未經領取,郵局於信封加蓋「招領逾期退回」之戳記而退回;嗣甲解除契約,亦以郵寄掛號方式寄送解除契約信函至乙之住所地,仍因郵差不獲會晤乙,製作招領通知單置於信箱,經招領逾期而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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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28-38 |
關鍵詞 | 掛號郵件、招領通知、民法第95條意思表示、到達/達到、寄存送達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11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10115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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