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人民團體,因適用政府採購法而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評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18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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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錫平 |
中文摘要 | 上訴人苗栗縣農會(下稱「縣農會」)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苗栗縣政府補助共新臺幣(下同)7,118,628元,辦理所屬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善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因補助金額已占採購金額920萬之半數以上,縣農會遂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按照政府採購法所定之招標程序辦理公開招標。開標結果由被上訴人某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下稱「廠商」)。雙方進而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間簽訂承攬工程契約,廠商在招標程序中依照招標文件要求所繳納之押標金955,000元亦轉換成履約保證金。該履約保證金於101年6月7日因工程施作完成,而發還予被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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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訖頁 | 16-27 |
關鍵詞 | 政府採購、委託行使公權力、雙階理論、行政私法、審判權特別分配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201 (115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20101150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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