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塔位買賣契約與債權物權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45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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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榮傳 |
中文摘要 | 為方便後述的說明與評析,茲將本案事實簡化及改編如下:甲有A建築物,為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甕之塔位。A建築物原係乙於民國(下同)83年4月19日經營納骨塔塔位販售業務時所申設,其後經乙、丙、丁輾轉出售或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而由甲於101年8月7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更改納骨塔名稱。戊主張其於乙經營販售時,向乙購買尚未指定位置之117個塔位,已取得系爭塔位之永久使用權,但為甲所否認,戊乃向法院對甲起訴,請求判決確認戊就系爭塔位有永久使用權存在。 |
起訖頁 | 40-52 |
關鍵詞 | 塔位、納骨塔、使用權、買賣不破租賃、債權物權化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114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1120114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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