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檢察官於起訴後自行訊問證人所取得證言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判決評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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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燦 |
中文摘要 | 鄭○滄、鄭○忠共同基於擅自採取土石之犯意聯絡,未經管理機關即國有財產局同意,接續以直接開挖山壁或挖除山壁基腳致使土石崩落等方式,擅自採取00等地號山坡地土石,合計竊取土石共0000立方公尺,造成該筆山坡地土石裸露,惟尚未造成水土流失之結果。嗣經警偕同○○縣政府人員張○興等人到場勘查,而查獲上情,並扣得○○型鏟土機1臺及洗砂機1組。 |
起訖頁 | 5-13 |
關鍵詞 | 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自行訊問證人、濫用偵查權、任意偵查、強制處分權、檢訊筆錄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2 (114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1120114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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