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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犯意圖涵攝範圍之認定──評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作者 柯耀程
中文摘要 A、B二人原為M公司的員工,因故離職後先後轉職至U公司的研發部門,而為U公司部門主管C的屬下。因A於M公司及其前身公司任職時間甚久,其工作上及個人業務相關性的資料,均慣性存在其常用的隨身碟之中,其稱自原公司離職時並無公司人員告知,其應將隨身碟中關於公司的資料刪除或銷毀。其離職後至U公司任職時,仍使用其所慣用的隨身碟,並有對此資料為存取的行為;而B亦有將M公司的資料於離職時帶離,並於U公司任職時,因一項產品的設計參數問題,為解決設計參數上的問題,疑似有將屬於M公司的資料,提供給其主管C參考,但並未告知C此資料係來自M公司的資料,C將設計上的構想,所形成的設計草稿,交與其他工程師,並囑B與其共同研議方案。
起訖頁 52-59
關鍵詞 營業秘密意圖意圖犯行為目的性意圖實現
刊名 裁判時報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111 (113期)
DOI 10.53106/207798362021110113006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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