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醫療機構侵權責任之再建構──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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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怡蘋 |
中文摘要 | 原告主張其因感冒症狀持續不退,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1日前往三○總醫院澎湖分院就醫,經其僱用之主治醫師周○益診察後,認係右側急性腎盂腎炎而住院,並給予第三代頭孢子菌類抗生素(下稱「第三代抗生素」)及以靜脈輸液治療。翌日上午7時40分,周O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生署」)提醒警示應避免與含鈣溶劑併用,倘因治療上需要,亦須在注射第三代抗生素48小時後始可給予,周○益竟疏未注意原告係在施打抗生素期間,且未告知原告或其家屬即指示施打葡萄糖酸鈣,更未注意指示施打速度,而鮑○慧未徹底清洗點滴使用之藥袋(control bag),調整點滴速度過快,均有疏失,致受有前開傷害。益指示對原告注射葡萄糖酸鈣,並由護理人員鮑○慧(下與三○總醫院澎湖分院、周○益合稱被告)於同日上午9時52分,以靜脈點滴輸注該藥物,復於同日11時50分因見點滴速度較慢而調快後,原告隨即出現血壓降低、癲癇發作及休克等現象,雖經急救並轉至財團法人奇○醫院(下稱「奇○醫院」)治療,仍因缺氧性腦病變而兩側肢體癱瘓。 |
起訖頁 | 26-32 |
關鍵詞 | 醫療傷害事件、醫療機構組織責任、侵權責任、社會活動安全注意義務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1 (113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11101130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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