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論彌補虧損之減資與少數股東權之保護──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36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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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冠甫 |
中文摘要 | 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過程中,若有獲利,當然歸全體股東所共享;若經營過程有所虧損,亦為全體出資股東所應一併承擔。實務上公司為了彌補虧損,通常會循減資之途徑為之,然多數均不會使用到需要變更章程的減資,而是在章程所規範的資本範圍內做減資。但這種方式可能會導致小股東的權利受到稀釋,而喪失表決權,並且對於往後所有公司決策無從置喙。另外,公司法設有公積作為彌補虧損之用途,但法無明文在公積使用上與減資的手段間,有無優先順序,此亦為實務上諸多爭論。本文透過最高法院此一判決,剖析彌補虧損之減資與少數股東權保護之議題,並提出本文見解於文末,供大家參酌指證。 |
起訖頁 | 52-61 |
關鍵詞 | 彌補虧損、公積、減資、誠信原則、股東平等原則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0 (11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1100112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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