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醫療上不作為的結果歸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 |
---|---|
作者 | 張麗卿 |
中文摘要 | 甲為某醫院護理師,照顧罹患躁鬱症的病人乙。依照醫院工作手冊,甲必須隨時查房,以瞭解病人情況,最少每小時查房一次,並留下記錄。甲於值班期間,並未依照規定查房,因而未能發現乙於某日午夜零點,將雙腳伸進病床欄杆同一格間隙中。稍後,乙半身垂掛於病床欄杆外,呈C型坐姿。乙於1時43分左右,手部仍有動作;2時5分即無任何掙扎動作,終因「姿位性窒息」導致呼吸衰竭而不治。同房病人丙指出,甲從乙有C型坐姿至3時44分為止,未曾至該病房查看。甲辯稱,乙曾癲癇發作並送醫院救治,乙的死亡屬於意外。但是,查閱乙的病歷,乙入院之後,未曾有癲癇發作之紀錄。法院認定,乙的死亡並非癲癇發作所致。 |
起訖頁 | 34-40 |
關鍵詞 | 不作為犯、結果歸責、保證人地位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10 (112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1100112005 複製DOI DOI申請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