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未受民法第340條抵銷限制之適格主動債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判決評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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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連哲輝 |
中文摘要 | 抵銷制度基於簡易及公平,並具擔保機能,故通說對於民法第340條採無限制說。依多數最高法院見解,扣押命令不影響第三債務人以扣押時或扣押前對其債權人取得之債權與受扣押債權為抵銷,縱於扣押時,主動債權未屆清償期或後於被動債權屆至者亦然;且以將來客觀不確定事實成就與否為既存債務履行期限者,亦認屬清償期約定。至於附停止條件之債權,若第三人係於被動債權受扣押時或扣押前取得者,俟條件成就時,亦得與受扣押債權為抵銷。 |
起訖頁 | 78-85 |
關鍵詞 | 抵銷、扣押、清償期、附條件之債權、民法第340條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9 (111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1090111008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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