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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被告對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一部上訴之實務研析──兼及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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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楊智守 |
| 中文摘要 | 檢察官起訴主張:某甲於某時某地偽造數張信用卡後,至銀行自動櫃員機,持以提領款項之行為,涉犯偽造信用卡、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罪嫌。第一審法院論某甲偽造後使用部分特定信用卡成立犯罪,但就其他相同卡號但未經留置或系統未顯示卡號之信用卡,則認為無從認定某甲有共同偽造信用卡之犯行,以倘成立犯罪與前揭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理由,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 起訖頁 | 66-77 |
| 關鍵詞 | 單一性、審判不可分、不另為無罪、上訴不可分、上訴效力 |
| 刊名 | 裁判時報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109 (111期) |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10901110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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