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律明確性原則」作為審查基準──由釋字第804號解釋回觀釋字第777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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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信華 |
中文摘要 | 民國(下同)110年5月21日,大法官作成釋字第804號,解釋標的為著作權法相關條文的合憲性,其中有爭點為,此等相關條文中之「重製」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於結論上大法官認為並不違反。相關爭點當值探究,而本文以為可予深思者,即理由書段碼10,大法官有論及:「按法官於個案適用法律規定時,本應為適當之解釋,以確定其意涵,並非謂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與必要,且於任何個案之適用均應毫無疑義者,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官於個案適用時,如遇少數邊界案例而有認事用法之疑義,應本獨立審判之權責,自行研究後而為裁判。此亦為本院與各級法院間,應有之權限區別及角色分工。併此敘明。」 |
起訖頁 | 5-13 |
關鍵詞 | 釋字第804號解釋、釋字第777號解釋、法律明確性原則、肇事逃逸、認事用法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9 (111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1090111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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