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對銀行法上「準違法收受存款罪」之再檢視──兼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判決及其歷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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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天一 |
中文摘要 | 本案被告等四人具有近親關係,家中經營珠寶行,被告等雖知悉其珠寶店既非依銀行法所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機關(金管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等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其他報酬。 |
起訖頁 | 43-56 |
關鍵詞 | 吸收資金、違法收受存款、準收受存款、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約定還本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8 (110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10801100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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