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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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徐婉寧 |
中文摘要 |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
起訖頁 | 27-34 |
關鍵詞 | 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
刊名 | 裁判時報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108 (110期) |
DOI | 10.53106/2077983620210801100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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