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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契約義務與契約類型
作者 陳聰富
中文摘要 契約義務來自於當事人的約定、法律明文規定及契約的補充解釋。當事人的約定及法律明文規定,包含主給付義務、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我國承襲德國法的義務類型化理論,但從給付義務與附隨義務的區分,不僅義務類型難以區辨,就違約救濟方法觀察,三種義務類型,亦無不同。原給付義務與次給付義務基於債之同一性不變,則具有法律上的重要意涵。就契約類型而言,民法上的典型契約,作為非典型契約定性及法律適用的依憑,在實務上扮演重要角色。至於繼續性契約的主要爭議,則在於其得否終止與解除。
起訖頁 64-91
關鍵詞 從給付義務附隨義務次給付義務無名契約繼續性契約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12 (90期)
DOI 10.53106/172717629004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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