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篇名 | 臉書廣告費收入課稅問題之探討──評析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972號判決 |
|---|---|
| 作者 | 陳清秀 |
| 中文摘要 | 本件臉書廣告涉及跨國提供勞務,其經濟活動需要消費者參與始得完成,達到廣告目的,故可認為在國內從事廣告營業活動。但因其從事跨國經濟活動,具有「混合來源所得」性質,故應按其境內外經濟貢獻比例拆分來源所得。 又其廣告服務產生超額利潤,主要係在由於境內消費者參與所產生,本於實質課稅原則,其經濟貢獻亦應納入計算。本件判決僅以臉書廣告勞務所得,可認為境內營業之營業所得,而全部認定為「境內來源所得」,應納入我國課稅範圍。其中忽略「混合來源所得」之問題。 |
| 起訖頁 | 5-34 |
| 關鍵詞 | 國際稅法、臉書廣告、營業所得、境內來源所得、混合來源所得 |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12 (90期) |
| DOI | 10.53106/172717629001 複製DOI DOI申請 |
| QRCod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