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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內線交易罪──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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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郭大維 |
| 中文摘要 |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明文禁止證券市場內線交易行為,違反本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同法第171條負有刑事責任。本文將自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出發,探討我國內線交易之規範理論;行為人是否必須實際利用內線消息,始構成內線交易,抑或是只要實際知悉內線消息後買賣有價證券即可構成內線交易;消息傳遞責任問題以及內線交易罪關於所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之計算,並針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02號刑事判決進行評析。 |
| 起訖頁 | 26-41 |
| 關鍵詞 | 內線交易、證券交易法、公開收購、內線交易罪、消息受領人 |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9 (89期) |
| DOI | 10.53106/172717628902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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