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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評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作者 姚信安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2024年9月作出之判決,針對普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提出兩項關鍵見解。首先,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原債權,應為登記範圍內實際發生者,故即使所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高於實際發生之債權,仍僅就實際發生之債權有擔保效力;其次,「擔保債權總金額」欄位所載者僅指原債權金額,不含利息、違約金等其他債權,此係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同者。最高法院認高等法院將遲延利息與原債權加總後,認定所登記之擔保債權存在,實屬誤解。最高法院之見解釐清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對實務未來之判斷提供重要指引。
起訖頁 21-29
關鍵詞 普通抵押權原債權從屬性擔保債權總金額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6 (88期)
DOI 10.53106/172717628802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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