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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受領遲延之要件與法律效果 |
|---|---|
| 作者 | 陳聰富 |
| 中文摘要 | 債權人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非屬債務不履行。但買賣契約規定,買受人負受領義務,因此其拒絕受領標的物,同時陷於受領遲延及給付遲延。 受領遲延於實務上,經常發生於租賃契約中,約定往取債務之情形,出租人未前往收租,致生受領遲延時,承租人縱未支付租金,出租人仍不得終止租約。 債務人給付不能與債權人不能受領,如何區別,學說爭議甚鉅,應以客觀上給付成果能否達成為斷。 於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給付成為不能時,應可認為係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所致,因此危險負擔移轉由債權人承擔。 |
| 起訖頁 | 6-20 |
| 關鍵詞 | 受領遲延、往取債務、言詞提出、危險負擔移轉 |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506 (88期) |
| DOI | 10.53106/1727176288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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