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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應用商店平台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評(2015)民申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作者 張毅
中文摘要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類型持續處於動態演進的過程中。網路應用商店平台經營者屬於其中的中介型平台服務提供者,同時也是電子商務經營者中的「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網路應用商店平台經營者的注意義務具有理論基礎,並可以分為收到侵權通知前的注意義務和收到侵權通知後的注意義務,前者需要結合網路應用商店平台經營者的控制力和營利性進行判斷,後者則同時包括了對侵權通知的形式審查義務和有限的實質審查義務。網路應用商店平台經營者違反注意義務的,應當根據《民法典》第1195條第2款和第1197條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起訖頁 41-56
關鍵詞 網路應用商店平台經營者平台經營者其他電子商務經營者注意義務侵權責任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503 (87期)
DOI 10.53106/1727176287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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