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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處罰權及其界限──評(2021)京04民終602號二審民事判決 |
|---|---|
| 作者 | 趙文冰 |
| 中文摘要 | 在電子商務實踐中,平台內經營者時有售假等違規行為,平台經營者是否有權根據平台服務協議,對平台內經營者採取處罰措施,實踐中已經產生大量的司法糾紛。本文認為,平台經營者依法享有管理電子商務平台的權力,有權依照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台內經營者進行處罰。但是平台經營者可能濫用單方制定、修改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權利,損害平台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對此,應當運用比例原則審查平台經營者的處罰規則,矯正不合比例的處罰行為。比例原則還可以指導平台經營者制定和修改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保障其內容符合實質正義的要求。 |
| 起訖頁 | 41-53 |
| 關鍵詞 |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管理權、平台處罰權、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比例原則 |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412 (86期) |
| DOI | 10.53106/172717628603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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