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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名 | 電商平台經營者從事自營業務的違約責任承擔──評(2022)京04民終43號二審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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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鄭佳寧、檀明 |
| 中文摘要 |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從事自營業務時,具有「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和「自營經營者」的雙重身分。這一複合身分在實踐中可能發生異化,由具有獨立人格的組織體分立出其他組織體,並獨立承擔相應責任。電子商務交易違約主體的識別應遵從保護消費者合理信賴的基本原則,其外觀應以「自營業務」的標識為準,消費者只需識別出具有關聯性質的自營集團整體中的核心主體即可。根據單一商業體理論,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作為違約責任應然承擔對象,與其關聯的涉案公司亦應承擔連帶責任。 |
| 起訖頁 | 6-22 |
| 關鍵詞 | 平台經營者、自營經營者、自營業務、違約責任、單一商業體理論 |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 期數 | 202412 (86期) |
| DOI | 10.53106/172717628601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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