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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作為信託財產之可行性
作者 鄭婷嫻
中文摘要 近年來,英國、香港、新加坡等普通法法院作出具指標性之判決,承認比特幣、以太幣等應屬於財產權保障範疇,得作為信託財產。虛擬資產似普遍被認為是具有價值的財產,惟虛擬資產種類眾多,應屬何種財產權類型仍存歧見。若依臺灣既有財產權認定方式,恐無法直接適用。依現行臺灣信託法,雖虛擬資產具有財產價值,卻未必能契合信託財產標的之想定,且依信託業法規定,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因此,有必要釐清未來虛擬資產作為信託財產的可行性。
起訖頁 64-79
關鍵詞 虛擬資產信託財產普通法信託業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9 (85期)
DOI 10.53106/172717628505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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