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中國大陸生成式AI首宗著作侵權案──北京與廣州法院判決與美國案例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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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陳家駿 |
中文摘要 | 生成式AI自從ChatGPT之後,GPT-4、DALL-E 2、Copilot、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MS-Bing、Google-Bard/Gemini、Meta-LLaMA、Claude、一直到可產生影片的Sora、再到最近的GPT 4o,不斷席捲全球的焦點,然而其中也衍生許多著作侵權訴訟,目前在美國就已有20多件,但迄今只有4個案件做出程序裁定;而中國大陸針對生成式AI,在過去半年內,就有北京和廣州互聯網二個法院做出實體判決。與許多國家看法不同,其對生成式AI著作權的保護,獨樹一格給與肯定見解!本文爰加以介紹,並就請求權訴因、生成式AI得否為保護標的、AI生成實質近似性、生成式AI侵權人之認定等議題和美國相關案例略做比較。 |
起訖頁 | 107-129 |
關鍵詞 | 生成式AI、工具平台、Stable Diffusion、正反向提示、獨創性、著作侵權、侵權人認定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6 (84期) |
DOI | 10.53106/172717628406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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