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清償型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與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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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吳光榮 |
中文摘要 | 清償型以物抵債協議在性質上是諾成性合同,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調解協議,可請求人民法院進行確認或者製作成調解書,但該司法確認書或者調解書僅僅是對調解協議的確認,而非直接引起物權發生變動的法律文書。以物抵債協議簽訂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發生新債與舊債的關係,在債權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間經過前,抵債人有選擇權;在債權人催告後的合理期間經過後,債權人有選擇權。在抵債人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時,雖然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不受影響,且即使當事人依據調解書或者司法確認書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債權人是否能夠取得標的物所有權,仍須取決於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 |
起訖頁 | 57-70 |
關鍵詞 | 以物抵債、調解書、物權變動、新債清償、無權處分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403 (83期) |
DOI | 10.53106/172717628304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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