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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多重讓與的優先次序──以《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50條的適用為中心
作者 趙秀梅
中文摘要 債權多重讓與優先次序的確定存在重大立法分歧,分別有根據債權讓與契約成立、債權登記和債權讓與通知確定債權優先次序的不同模式。《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第50條關於債權多重讓與優先次序的確定,採取了通知加明知的混合模式,這與《民法典》第546條規定的債權讓與客觀主義的模式不同。另外,《民法典》第768條規定的保理合同應收帳款債權,如果沒有登記的,則根據通知到達債務人的時間確定權利的優先次序,沒有關於受讓人主觀善意的要求。當普通債權和保理合同應收帳款債權並存時,會導致法律適用的困境。
起訖頁 48-56
關鍵詞 債權讓與契約優先次序通知登記
刊名 月旦民商法雜誌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期數 202403 (83期)
DOI 10.53106/172717628303  複製DOI  DOI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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