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從代位權與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增訂看本次稅捐稽徵法之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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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蔡孟彥 |
中文摘要 | 無論是租稅債務人或私法債務人,都可能產生清償遲延,甚或是逃避、拒絕清償的情事,但租稅債權與私法債權面對債務人具有債務不履行之情事發生時,在規範上有所不同,也因此當某些手段為民法所規定,而在稅法並未規定時,是否即得以民法規定作為類推適用之法理基礎而比附援引,就必須先掌握二者性質之異同處,始能就性質相同者進行法之續造,填補法律規範不足之處。而在本次增訂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規定前,就租稅債權人得否行使代位權與撤銷詐害債權行為部分,即呈現如上之問題,本文嘗試以增訂前後所發生案例及法院見解,說明在此項規定增訂後所須注意之關鍵所在。 |
起訖頁 | 118-129 |
關鍵詞 | 租稅債權、代位權、撤銷權、法律不溯及既往、類推適用 |
刊名 | 月旦民商法雜誌 |
出版單位 | 元照出版公司 |
期數 | 202312 (82期) |
DOI | 10.53106/172717628207 複製DOI DOI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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